粗犷、概括式、扩大打击面的判决,何以让人信服与服众?斑美拉案件判决因主要被告人不认罪,有报复性判决之疑,明显加重
“斑美拉”一一属于典型的民营企业家创新经营,借鉴“微商”模式,跌入到的传销犯罪,但是有纠偏和改过机会,你们执法机关给了他任何改过机会吗?一夜之间无任何征兆的“毁灭”性查处,还如此重刑。
即便查处,“斑美拉”在14年至16年经营合法,采用传统批发和零售方式,没有形成层级和人数金字塔。16年底借鉴、17年采用当时流行的“微商”销售方式,在全国29个省、市、自治区建立起了销售网络,这是多么的来之不易。如果没有靠真实有效、大家人人称好(庭审被告人所有人都称好,100多位书面证言称产品好用)、货真价实的产品,哪有如此好的销售业绩?(每一位人重复购买,重复消费,反复购买,而不只消费一次),这难道就是单纯的一句认定 “打着美容养生名义,以销售化妆品为幌子”那么简单吗?
而17年底,“斑美拉”经过北师大高铭暄等教授专家论证后,进行了“纠偏”。18年3月后又重新回到传统批发和零售方式。
对于动态经营的“斑美拉”,因保护其合法和健康经营部分,而不能笼统打倒、全面否定、不做区分。刑法应体现谦抑性,秉着实事求是,追求真实,给被告人客观依法科学合理的判决。
余某容,属于典型的民营企业家!难道就因为17年涉及传销?就否定她民营企业家的身份和地位吗?就可以不贯彻落实中央的司法政策精神?
就因为查处斑美拉案,查封和冻结 7亿多元财产,就可以对斑美拉经营合法、健康、有理部分不做区分,而通通打倒;而就对概括式指涉案43亿。难道对于一位民营企业家、一位合法公民依法经营部分就不应该给保护吗?
前几年,微商和传销之间有说不清的关系,谁能够完整、有效的区分开来?包括目前化妆品领域,仍有很多商家用微商、多层级计酬营销方式。就不能因此给“斑美拉”改过机会和一定从轻发落吗?
本案离谱的是,如此巨大的金额,仅凭一位财务人员指证(她的作用和地位要高过多数被告人,而她却不被指控有罪,其她地位低的却被指控)即确定涉案金额和层级、人数,而不经过任何第三方具资质机构进行鉴定,辩护人的意见统统不采纳。
还有,余某容的几位妹妹、妹夫,只是在公司拿取一份工资,获得一份养家糊口的薪水,对公司经营既无决策、策划权利,也不是模式的引进人和设计人,更不是资金的实际掌控者,根据司法解释意见,不能属于真正的组织、领导者,却被判如此重刑,夫妻双双羁押,小孩无人看管(她们膝下都有幼儿)。就是因为经济犯罪获如此大牢,难道就不用考虑下小孩的监管问题、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因素?
办案机关为案件取证500多本卷宗,确也辛苦,法庭审理前后经历29天,付出很多,这我们也知道。但我们也希望办案部门更多遵循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、严禁单方垮地域趋利性执法的政策精神,认真贯彻落实,争做对经济发展有益、对客观公正司法有意义的事情,体恤民营企业家创业的艰辛和不易,办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论。
对于前述判决结果,被告人家属均不服,表明上诉。
余某容辩护人:张元龙律师
2020年8月5日
附:广西法治日报报导: